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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签证可以两次入境吗(旅游签证可以两次入境吗现在)

2024-10-07

1. 旅游签证可以两次入境吗现在

泰国旅游签证 泰国旅游签证每次最多停留30天,每次入境必须携带4000人民币或者等价值的泰铢否则会被遣送回国 至于你去了多久可以再签再去这个严格意义上是没有限制的,但是我建议你一年的内总共停留时间不要超过180天,否则你就违背了旅游签证短期停留的规定,以后要想再次前往就很难申请签证了

2. 旅游签证可以办几次

这个没有标准答案,取决于很多方面,譬如:国籍、有无航班、中方邀请单位在当地的影响力、延期目的、申请所在地等等。

疫情期间,持商务签证入境后延期4-5次的,我们也经常见到。

另外,延期也是分不同结果,譬如,有的延期给15天,有的给30天,还有的给90天。

如果中方邀请单位在当地非常有影响,而且申请人的确出于重要项目需要,可以打破次数、延长时间的限制。

那些中方邀请单位在当地影响力弱、没有实际项目需求,只是中国疫情控制的好不想离境而延期的,基本要开始考虑B方案:譬如转其它类型签证。

还有些人的商务签证是通过不正规渠道获得,申请人根本就不知道中方邀请人是谁。这个会增加延期难度,更应提前考虑其它方案。

3. 旅游签证可以两次入境吗现在多少钱

中国护照二年期多次往返英国旅游签证是可以每次入境停留180天的。

普通的旅游签证,即普通访问签证,一般是半年有效的,多次往返。这个,一次最长可以停留半年,但需要有详细的逗留行程计划,以及充足的资金证明。英国个人旅游签证的停留时间,入境的时候,出入境亊务部的官员一般会同意逗留30天。

4. 居留证可以多次入境吗

不可以,S2签证在中国不可以办理长期居留,需要回国办理Q1签证;

相关政策:S2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短期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人员;

Q1探亲签证签发有两类:一是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及在华具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二是因寄养等原因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

Q1签证的设立,考虑广大海外华人将子女送回中国生活的需求,Q1探亲签证持有者,在入境后30日内,须到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居留证”,“居留证”在中国居留的最长时间为5年;

Q1签证持有者,可凭有效护照、居留证原件多次出境、入境,出入境次数不限制

5. 留学签证可以多次出入境吗

中国公民赴日本签证规定

签证种类

日本对外使领馆给予的签证分为外交、公务、过境、观光、商用及特定签证6大类。

日本的签证分为长期签证和短期签证两种:居留期限在1年以下的为短期签证,1年以上(最长为3年)的为长期签证。长期签证主要包括:留学签证、学术交流签证、教育传授签证、普通工作签证、高级劳务签证。还有若干种类特殊签证,如日本孤儿、日本人的中国配偶等,以及因公务的外交、新闻、贸易签证等。

按照日本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外国人有一定的专业特长的,日本允许他们在日本居留一定的时间,从事一定的工作。通常能够获得在日本长期居留的几种签证有:技术签证、工作签证、被抚养者签证、特殊签证等。

签证种类与申请途径)

根据日本法律的规定,不同种类的签证,应按照不同的方式进行申请。技术签证与工作签证,应当由聘请或雇佣部门向当地的入国管理局提出申请,即申请入境许可。申请时必须提供聘请书、合同书、担保书等证明材料。入国管理局呈报法务省核准后,便发给一份有签证代号的《号留资格证明书》向日本驻华大使馆或领事馆申请签证。

被抚养者签证和特殊签证,一般由申请人直接向日本驻华大使馆或领事馆申请即可。申请时出具亲属关系证明,担保证明或工作采用证明。在日本出生的,出具户籍誉本就可以,而不再出具其他证明。从申请到取得入境签证,一般需要三个月至半年左右。

签证的申请途径

申请日本签证通常可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申请人在国外向日本使领事馆提出申请。一种是由旅居日本的亲友向所在地的入国管理局提出申请。无论采取哪一种方法,最后都是经过法务省批准后,授权大使馆或领事馆签发入境签证的。

1.向日本驻外使领馆申请的程序。无论是做工,还是定居等,均可以由申请人直接向日本驻在当地的领事馆申请签证。填写签证申请表格,递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然后,由日本大使馆或领事馆将有关档案材料报回日本外务省,外务省转送法务省,再由法务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核。申请高级劳务签证的,则需送到通产省核准。如无不同意见,再由外务省批示驻大使馆或领事馆签发签证。从申请到取得签证,一般需要3个月左右时间。

2.在日本国内向入境管理局申请的程序。

日本出入境管理法规定,申请留学、技术服务、普通工作签证的外国人,必须向法务省申请《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方可取得入境签证。如果申请人在日本有亲友,可以委托他们向所在地的入境管理局申请。然后,由入境管理局呈报法务省,进行审查批准,包括审查担保人的担保资格,财产状况,有无违法行为以及以往担保信誉等。经过审查同意,便由所在地的入境管理局发给担保人一份《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担保人将此种证明寄给申请人,由申请人持此证明向大使馆或者领事馆申请签证。

日本对侨居在日本的外国人,因某种原因,要暂时离开日本,在离开日本前,应向日本法务省申请再次入境许可证。此证由法务大臣签证。在此证有效期内,可随时入日本。若因某种原因过期,可到日本驻外使、领馆申请延期。

经过日本的外国人,须在停留飞机或船舶的口外休息、购物、作短暂停留,停留时间不超过72小时,可向口岸的入境管理分局申请入境许可证或过境许可证。持此证可以在口岸周围的地区活动。

外国人出入境的管理

出入境管理机构

日本负责出入境管理事务的行政机关是入境管理局。入境管理局主要负责外国人的入境查验、居留活动、再入境手续,对违反出入境法律者执行收容、驱逐以及难民身份等事项。

出入境管理局设在法务省内。在东京、大阪、名古屋、札幌等8个城市设立出入境管理局、4个支局和101个办事处。在国外由各驻外大使馆和领事馆主管出入境签证事务。在各入境口岸设有入境审查官,主管入境签证、证件的查验和居留期限、居留资格的认定工作。

日本的签证事务由外务大臣掌管,出入境管理则由法务大臣掌管。两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个别签证问题要经由外务大臣与法务大臣进行协商决定。

一般长期居留签证,就业签证等需要事前审查,大部分都要由外务大臣与法务大臣协标签证的事前审查要由在外使领馆向外务大臣和法务大臣提出。然后外务大臣向法务大臣提出。法务省入境管理局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入境的真实目的后,然后由法务大臣向外务大臣提出是否给予签证的意见。所以此类签证,l从提出申请到发放签证需要相当长的时间。

日本驻华使馆负责办理其驻华领事馆领区以外人员申请前往日本的签证。日本驻华领事馆负责办理其领区范围内人员申请前往日本的签证。签证所需时间一般为8-10天。

日本于1951年公布了第一个出入境管理法,即《出入境管理令》,第二年制订《外国人登记法》。1982年公布了《外国人登陆法》,并且再次修定了《出入境管理令》,将其更改为《出入境管理暨难民认定法》,并在1990年实施修订的法案。该法主要内容分为外国人入境、居留、出境、驱逐出境、日本人的出国和归国等。

日本政府实行的入境管理制度同大多数国家一样,对不同的入境者发给不同的入境签证。不同的居留资格一般是由不同种类的签证或加注来表示的。日本的签证种类用阿拉伯字母来表示,从4-1-1一直gF列到4-1一16。例如,到日本进行旅游观光、探亲访友的,居留资格为4-1-4;留学生的居留资格为4一l一6l到日本进行科研教学活动的,其居留资格为4-1-7等等。其中4-1-16又划分为1、2、3三个类别,居留资格又分为普通居留资格、中级居留资格、高级居留资格和特殊居留资格四种。

日本驻外大使馆或领事馆在签发入境签证时,一般直接在签证下方注明居留资格编号。进入日本国境,入国检查官员在护照上加盖"上陆许可"印章的同时,也同样注明居留资格编号,表示进一步确认入境者的身份。

另外:问1: [家属滞在]签证是什么?

答1: 根据入国管理法,简单地说[家属滞在]签证除了[就学]和[研修]都适用。

可以办理家属签证的主人签证是——教授,艺术,宗教,报道,投资经营,医疗,研究,教育,技术,人文国际,企业内转勤,兴行,技能,文化活动,留学等各种签证。

问2: [家属滞在]签证的基准是什么?

答2: 就是上面规定的拥有这样的签证的人的被抚养者。

问3: [家属滞在]的要点是什么?

答3: 请注意入管法规定了[家属滞在]是「日常的活动」,其内涵是不包括就劳。比如,没有任何许可,持[家属滞在]签证的人打工属于[非法就劳]。

问4: [家属滞在]签证内缘关系是否也能获得?

答4: 不可以。但是内缘关系再入管法中有受保护的例外情况。类似民法第177条。民法177条规定了[公示的原则]。

外国的婚姻有[登记]的手续,[登记]就是婚姻的[公示]后的法律上的稳定。但是这样的对外国机构的[登记]一个个审查是不可能的。孩子包括养子和承认的私生子。养子必须是法律含义上的,如果没有养子法律关系,但是从人道上判断和证明必须办理的孩子,也有例外的许可。

问5: [家属滞在]签证申请者的孩子已经成年了可以吗?

答5: 可以。只要是在国内没有独立经济收入的被在日亲属抚养的。

问6: [就学],[研修]签证的人如何办家属来日本?

答6: 以亲属访问目的申请90天之内的[短期]签证有许可的可能。

6. 多次申根签证第二次入境

1.申根协议国家应在人员流动方面,尤其是在签证方面采取统一的政策规定;

2.申根协议国家决定颁发在申根区域内普遍有效的统一签证;

3.允许一次或二次入境的短期旅行签证,其前提条件是逗留的天数总和在第一次入境后半年内不能超过3个月;

4.在申根签证使用前,各个国家的国别签证应该得到承认;

5.根据申根协议的规定,持有任何一个申根协议成员国有效居留许可证的旅行者,3个月内无需签证可在申根区域内自由旅行。在申根区域外的旅行者,只要持有某申根国家有效的居留许可证和护照,无需办理签证即可前往该申根国家。超过90天的逗留,申请者应根据有关法律及其逗留目的申请国别签证;

6.统一的申根签证应由协议国家的外交和领事部门颁发;

7.原则上说,颁发某申根签证的国家应该是该签证持有者的主要目的地国家,如果有两个目的地国家所停留时间相差无几(精确到小时),则可以由首次入境的国家颁发申根签证;

8.旅行证件的有效期必须长于签证的有效期,该旅行证件必须保证申根国家以外的外国人能够顺利回到自己的国家或进入申根区域外的国家;

9.每个国家都有权决定某人是否有权进入该国,或被拒绝入境,他国颁发的申根签证在另一申根国家使用时将得到限制,但该国必须将有关情况通报其他协议国家;

10.1985年3月26日申根协议首先在德国、法国、西班牙、葡萄牙、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七国生效,七国开始实行申根签证;1997年底,意大利、希腊、奥地利三国相继实施申根签证;自2001年3月25起,芬兰、挪威、冰岛、瑞典、丹麦五国开始颁发申根签证。申根签证成员国已发展为26国。